见其著《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第三章、第四章的分析。
[20]参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7页。实际上,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都是基于这种分类中的宪法现象构建起来的,历史宪法学是基于对前宪法现象研究而构建起来的。
因此,有学者不无道理地认为由此建构起来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仍然属于注释宪法学或应用宪法学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理论宪法学。第二阶段(本世纪初)基于科学功能构建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出现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历史宪法学等有影响力的流派。(二)评析从以研究对象及其基本范畴来构建宪法学理论体系到以宪法学者的使命和宪法学的科学功能来构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笔者认为这是迈向成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一步。这种进路只会使宪法学永远寄生于其他社会科学之中,不可能使之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规范科学。[7]他精辟地论述道:把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定性发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于走向了另一种极端,那就是仅仅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诸种社会性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
笔者认为国家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二者都关注国家权力的控制、规范与保障。尽管这种逻辑周延的分类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笔者认为不能狭义地理解宪法,即不能把现代成文宪法视为宪法本身,这是笔者贯穿于本文的基本思想。两岸一词的出现,本身就表征着两岸关系从不接触状态向接触状态的转变。
第二,胡锦涛同志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这就确定了大陆和台湾解决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标准。可以说,两岸本身就包含了两制的含义,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共同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虽然两岸的上述用法,并非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而是一种称谓,但在大陆和台湾因国家和主权争议,无法就政治关系定位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这一称谓上升为定位,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由此可见,两岸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不同层次的定位模式:两岸是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事务层次的关系定位。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人们将两岸作为政治概念使用时,并不是严格地指称地理上的台湾海峡两岸,因为台湾地区并非仅包括台湾海峡一侧的台湾岛,还包括澎湖、金门和马祖三个岛屿,而这三个岛屿虽在地理上属于大陆一侧,但在政治上是属于台湾一侧的。
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提出用国共第三次合作代替中央与地方谈判后,两党模式成为大陆对政治关系定位的新主张。根据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两岸是指两个依据不同根本法(暂不考虑该根本法的合法性)所产生的公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管辖的区域。考虑到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我们认为,作为地理概念的两岸可以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模式。第五条提出台湾当局及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
早在1956年,毛泽东同志就曾提出通过国共第三次合作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3}。但是,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议题化和阶段化处理,并非意味着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关系可能被定位为两国,或其他台独模式。这些模式为我们讨论大陆和台湾在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这看似矛盾的话语背后,体现了两岸关系在过去60年的深刻变化。
这时的两岸甚至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大陆和台湾的重要文告和领导人讲话中都没有出现两岸一词。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也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进行谈判的名义。
两岸是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定位模式,重在从事实角度描述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时的政治对立关系。第二,两岸与两制解释两岸关系的角度不同,但两岸本身包含了两制的含义。
三、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两岸模式如前所述,在两岸仍然因国家、主权等争议产生歧见的情况下,议题化和阶段化的解决方式,是目前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最具可能性的选项之一。对两岸的正确解释,应是在一国框架内的解释。将两岸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可行性,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第一,两岸准确地概括了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是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不断去政治化的结果,因而能够为两岸所共同接受。第三阶段为2005年后,在此阶段,大陆主张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台湾主张一边一国,折中的结果是大陆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张。这是大陆方面在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上的最新主张{6}。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年至1992年,在此阶段,大陆主张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制,台湾主张一国(中华民国)两府、两体、两区等,折中的结果是九二共识,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暂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
因此,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主权等敏感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给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摘要: 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是两岸关系深入发展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但是,作为法律概念的两岸又与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有所不同。基于上述考虑,在解决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上,可以采取议题化的方式,将政治关系定位转变为大陆和台湾之间可以谈的议题,从而降低大陆和台湾间的政治对立因政治关系定位而被激化的可能性。
根据胡锦涛同志的论述,大陆和台湾应该把握政治对立这一实质,以结束政治对立为标准,妥善、合理地确定大陆和台湾能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第三,两岸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不同层次上对两岸关系的定位模式,但在两岸模式下,两会亦可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交流的渠道。
这时,两岸转变为一个政治概念。虽然胡六点对于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论述只有三句话,但这三句话揭示了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实质,提出了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方式。国共内战以及大陆和台湾过去近60年间实际上的敌对状态,使得大陆和台湾在政治上高度对立。两岸谈判的实践表明,任何一项共识的达成,都是在多轮谈判、反复商谈基础上形成的。
因此,虽然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但仍然是一个中国内的不统一,不能以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为由,否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1993年,台湾当局曾在一份文件中认为,在过去多年中,政府基于国内政党政治发展已具基础,面对中共一再提出‘党对党谈判的要求,均表反对,或未予理会,政府以前的态度是如此,以后也不会改变{4}。
但是,两岸关系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事务性交流阶段,要使两岸关系向着更加深入的方向发展,就必须找到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合适方式。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两岸一词逐渐从一个地理概念,向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转变。
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议题化和阶段化处理,并且在现阶段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为两岸模式,并不意味着包括两国在内的其他模式,都可能成为大陆和台湾未来的政治关系定位。对现阶段而言,尽管透过两会框架的两岸事务性交流仍是两岸关系的主流,但随着两岸事务性交流的日益深化,政治性交流亦将提上议事日程。
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彻底抛弃了中华民国架构,比李登辉的两国论走得更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领导人都曾建议两岸之间先谈起来,在谈的过程中,逐步解决问题,而且表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在此情况下,可以借用两会框架,由两会作为两岸模式下大陆和台湾政治交流的渠道,而将是否承认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性,作为两会谈的一项议题,由两会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解决。也就是说,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应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从一国的角度来思考。
由于大陆和台湾在事务性交流中有着不涉及政治问题的默契,因此,将两岸作为现阶段政治关系的定位模式,并不影响大陆和台湾在事务性交流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两会模式。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可以给大陆和台湾各自表述的空间,从而将当前对一个中国的各自表述,策略性地转换为对两岸的各自表述,更进一步地降低政治关系定位的敏感性。
以两党模式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须以共产党和国民党分别在大陆和台湾长期、稳定执政为前提。本文所引两岸协议的文本均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所载文本为准。
这是因为,大陆与台湾在两岸互不接触的状态下,已经被高度意识形态化,政治性极强的两党、双方等词语,已经足以概括大陆和台湾的关系,两岸自然也没有出现的必要和可能其次,肯定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制定省宪的权力,可以从法律上对台湾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这将有利于消除海峡两岸在统一问题上的法律障碍。